徐孝帅《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笔记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
(1)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5、推介信托计划的条件
(2)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
(4)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3)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5)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8、信托计划文件包含的内容
(2)信托计划说明书;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9、风险和损失的承担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可和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商业银行仅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
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12、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的内容
(2)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4)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6)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1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
15、不同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16、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17、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
18、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规定: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19、信托收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交由保管人保管
20、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23、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24、信托受益人大会的权利: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