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孝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细读笔记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规则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2、参与主体
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3、信托合同应载明的事项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十四)信托终止事由。
4、关于信托资产的要求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1、受托机构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受托机构的职责:
(二)管理信托财产;
(四)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一)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受托机构新旧的交接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
5、信托财产的保管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2、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指引
(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四)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一)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资金保管机构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2、资金保管合同指引
(二)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四)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三)、(四)、(五)项职责。
4、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
(一)申请报告;
(三)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五)承销协议;
(七)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3、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4、资产支持证券承销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5、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6、承销人的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8、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规则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进行。
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3、信息披露的内容
受托机构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一)分享信托利益;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五)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七)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流程要和决策流程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告。